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是指依照本实施细则对院庭长履行“四类案件”等个案监督管理及其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履职评价的对象是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院庭长。
本实施细则所称院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和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领导)。
第四条 履职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明晰、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履职评价采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数据和综合审判监督管理落实情况,结合院庭长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庭长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岗位,重点履行下列个案监督管理职责:
(一)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利益、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因素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发展、营商环境建设、行业经营、群体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职务犯罪的案件;
(六)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作出无罪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七) 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拟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九)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十)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件;
(十一)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或者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
(十二)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拟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案件;
(十三)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且线索详实的案件;
(十四)其他应当纳入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 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应当以“线上监管为原则、线下监管为例外”,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
第八条 院庭长应当依据工作职能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庭长有权对本庭纳入监管范畴的案件提出监管意见,分管院领导有权对分管部门纳入监管范畴的案件提出监管意见,院长有权对全院纳入监管范畴的案件提出监管意见。
第九条 院庭长应当自接到个案监督管理提请或确认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管范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监管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院庭长对个案监督管理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要求办案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或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院庭长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应当纳入监管范畴而未实施监管的,应当随时启动监管程序。
院庭长发现已纳入监管范畴的案件不应当监管的,有权在平台上撤销监管。
第十二条 院庭长除履行个案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综合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审判业务的综合指导;
(二)参加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通过研讨案件、分析发回改判案件、评查案件等,及时提炼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三)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投诉举报、日常审判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方式,全程监督审判纪律作风;
(四)对审判质效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五)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
(六)对裁判文书公开或不公开进行审核;
(七)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1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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