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财产处置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作如下操作规范:
一、适用标的。
1、拟进行评估、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2、拟进行评估、处置的机动车辆;
3、网络议价、询价支持的其他财产。
二、网络议价办理程序
1、案件承办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及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议价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释明适用网上议价的快捷优势及成本优势。
2、网上议价开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按要求通知当事人提供资产详细信息。在处置房产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拟处置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对房屋朝向、装修程度、有无电梯、房屋总层数、房屋层数、房屋结构、租赁情况、质量瑕疵、占有使用、欠缴税款、周边房屋价格等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3、网上议价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负责核实议价结果是否符合市场价值、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如无异议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网络议价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记入笔录附卷,同时并按照办案流程和节点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办案系统中。
4、网上议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自议价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网上议价结果经告知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可以议价结果为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进入拍卖程序。
三、网络询价办理程序
1、案件承办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网络议价及定向询价不成的,或者当事人双方一致要求网络询价的,应当及时启动网络询价程序。
2、网上询价开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按要求通知当事人提供资产详细信息。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询价结果出现偏差的,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在处置房产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拟处置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对房屋朝向、装修程度、有无电梯、房屋总层数、房屋层数、房屋结构、租赁情况、质量瑕疵、占有使用、欠缴税款、周边房屋价格等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上述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3、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4、网络询价出具评估报告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5、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6、案件承办人收到网络询价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8、网络询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在询价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11、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12、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四、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及工作规定
1、本院所有需要进行司法拍卖的涉诉财产,一律实行网络拍卖,但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标的不适宜上网拍卖或法律禁止网络拍卖的,应由办案法官报院长批准同意后以传统方式拍卖,并报上一级法院和省高院备案。
2、评估机构对法院要拍卖的查封物进行评估后,相关评估材料移交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拿到评估材料后,要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详细信息,特别要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瑕疵情况,例如:不动产的腾空、过户、隐藏费用等信息;动产的停车费、保险、扣分等信息。
3、针对标的物是否进入拍卖程序合议庭要进行合议,合议庭明确意见后,再交由主管院长签字确认,执行法官填写网拍申请移送表,向网拍小组申请启动拍卖程序,同时向网拍小组提交网拍申请移送表中规定的7项材料和标的物的电子照片4-5张(照片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内部、外部、远景、近景等)并需要在办案流程中完善查封、评估流程信息。
4、网拍小组接到执行法官的拍卖申请后,进行审核,查看执行法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及时联系执行法官予以补齐,若材料齐,网拍小组制作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详情表并确定网拍时间(拍卖时间为24小时),同时报送执行法官。
网拍小组要出具网拍时间告知书,并交由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予以送达。
5、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7、有意向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需要认真阅读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拍卖网址进行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拍卖物品保留价的20%以下,考虑到一些不会上网操作的人,这类人可以在司法拍卖前的规定时间内联系网拍小组,向法院出具网拍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执行法官在提交拍卖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优先购买权人的信息
8、拍卖期间,需要中止、暂缓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执行法官需提交经主管院长签批的中止、暂缓网络司法拍卖说明,同时,需要恢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提交经主管院长签批的恢复网络司法拍卖情况说明。
9、拍卖成交的,网拍小组需联系财务部门,确定尾款缴纳完毕的,联系竞买人,签署网拍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需庭长签字并呈交院长审批同意后盖章。
10、网拍成交后,办案人需将网拍材料归档入卷。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1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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