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群体事件的特点及处理方式
为及时准确的掌握林区群体事件的特点及成因,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方法及通过考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研。并将成果转化,为服务审判、服务司法改革提供依据。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并对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质效提出建议。
一、案件数据分析
1.案件总量
我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08年民事收案总数37件到2016年的137件,年收案量增加了2.7倍。2016年收案数量激增,2016年一审民事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急剧增加了69.3﹪。其中,2016年劳动争议类案件总量较上一年度增长了32.33﹪。
2.案由分布
近三年民事案件数据显示,我院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37件,合同纠纷47件,物权纠纷8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1件,劳动争议纠纷104件。劳动争议类案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0.24﹪,并且呈现突然性增长态势。可见,我院林区群体事件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案件。(见图一)
3.结案方式统计
2014年至2016年,我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中,调解结案96件、原告撤回起诉3件、判决结案2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件、未结案件2件。调解率为92﹪,高于其它类型纠纷案件的调解率
二、林区群体事件的成因
综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民事案件发现我院所辖的林区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于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案件的突然激增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
从近三年结案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劳动者信息看,劳动者的年龄在40岁至60岁之间的较多,他们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及能力不强。当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不能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在向法院起诉时也不能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且缺乏证据意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2.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人事规章不完备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普遍缺乏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法用工现象严重。劳动争议案件多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经济赔偿问题,由于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缺乏监管,导致问题不能及时控制和解决。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一般距事发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被告不积极应诉,证据难以保全,生效判决执行难,司法不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3.受国企改制及国家政策影响引发的矛盾突显
我院管辖林场由于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及企业改制的影响,出现许多下岗职工、提前退休职工来院起诉的案件,且多为集体诉讼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的劳动者往往生活质量较差、心理落差大、要求较高、情绪激烈,法院在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需要做大量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度极大。
三、林区群体事件的特点
林区群体事件兼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性也存在在林区企业改革背景下产生的个性问题,林区群体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历史遗留问题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根据对本院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当前林区群体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情绪激动,行为过激
林区群体事件的当事人往往是把合理的要求与非法的行为交织在一起,情绪激动、过激行为明显。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先后聚集在林业局闹事,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类群体事件,将会给林区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
2.权益性比较突出,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分析,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闹不信法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比较单一
通过总结归纳近三年劳动争议这一林区群体性事件,发现均是白石山林业局原职工起诉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告方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均为白石山林业局的下岗职工,政策调整下的利益受损者,并且由于原告之间相互认识,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一旦处理效果不好,便会引起大规模的上访案件。
四、林区群体事件的处理方式
通过运用大数据对我院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得出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为劳动争议纠纷。结合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坚持预防、处置、善后三举措并举,努力构建维稳控源的长效机制。
1.与劳动行政部门积极沟通,搭建数据对接平台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有着重要的监管和保障职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特殊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前线作用;法院承担着对争议作出最终裁判的司法职能。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矛盾复杂,难以化解,还往往与政策、地方性立法文件过于繁杂又不断变化有关系,而一些地方性规章、规定、决定等文件主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制定。应当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协同调研,实现大数据、大格局,对整体情况进行研判,建立合力化解纠纷的行政、仲裁和司法大平台。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普法教育
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应加大普法力度,通过讲法进企业、进工厂等活动,向社会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用工市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针对白石山林业局主管劳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宣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林场职工的维权意识,尽量疏通劳动者维权途径,依法及时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统一法律适用
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是提升审判质效的科学途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大量政府有关劳动方面的规章文件。因此,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案多人少矛盾不断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类案分析调研和业务总结,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尤其是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
4.加强专业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我国现在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反之相关的地方性规章、文件繁多,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多进行类案指导和法律培训,及时传授新知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与法学学者对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中出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归纳裁判要点,对提高类案审判质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5.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着林区社会的稳定,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涉及行政职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的冲突、地方性立法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机制,鼓励诉前化解纠纷。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工会纳入协作机制中来,充分发挥工会的功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都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本着行政为民、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尽量使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19 0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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