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各级法院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改革精神,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举措,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一)坚持依法立案、保障公民诉权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积极应对立案制度改革,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有关规定,及时出台立案登记制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强化法官业务能力培训,稳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开展登记立案,有效保障了公民诉权。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除去部分不符合立案条件或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能当场登记立案,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
(二)坚持司法为民、优化立案服务
为满足当事人诉讼服务需求,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不断优化立案服务,将立案大厅改造升级为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配置了笔墨、印泥、老花镜、轮椅等便民用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材料收转、案件查询等服务。
(三)坚持创新理念、适应形势发展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依托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立案和诉讼服务的网络模式,逐步形成了一条崭新的立案通道,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
(四)坚持调处矛盾、积极化解纠纷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针对立案登记制以来当事人自愿接受诉前调节数量下降的现状,不断加大诉前调解引导力度,通过悬挂诉前调解知识宣传海报等方式,积极引导诉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此基础上,白石山林区法院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林业局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组建各类专业调解队伍,不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二、存在问题
立案制度改革是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后司法体制内的一项重要改革,在保障公民诉权、提升社会法治水平方面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取得了很多新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仍需提升
主要表现在司法公开工作的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告知书”、“公开信”发放范围仅局限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网上公开信息只可能让能够上网且会使用互联网的人了解,群众对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缺乏全面了解,包括不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立案登记工作事实上也都属于肤浅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社会效果。一是当事人对立案流程认知不足。部分当事人对立案流程、立案材料事先准备不足,往往需要立案窗口进行现场指导,或进行补正诉状和补充起诉材料,大量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少数当事人长时间占据立案窗口也使立案等待时间较长,法院立案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受到较大影响。二是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认识片面。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了解不全面,以为只要起诉,不管起诉材料是否齐备、合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都必须无条件受理,导致一些明显不适合由法院解决的“琐碎之事”诉诸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三是信访工作压力增大。近年来,复杂的社会矛盾引发了较多的信访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些信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诉求。但由于许多诉求并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对法院的信访工作人员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
(二)工作转型仍需推进
一是法官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当前,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现实压力,而立案窗口力量有限,专业法官数量不足,且部分法官年龄偏大,需要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新案、难案和敏感性案件的大量出现,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拆迁安置的诉讼等,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二是诉前调解难度增加。由于部门、镇街、社区权责不够明晰,一些社会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在基层,在进入诉讼渠道后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了矛盾化解难度。同时,由于立案登记制的特点及部分律师的不配合态度,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意愿明显降低,调解率明显下降。三是部分环节仍需转变理念。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立案工作的部分环节仍存在一些工作惯性,如部分案件立案登记标准不完全统一、个别案件不自觉超出形式审查范畴、一次性告知没有完全实现等问题,是调研中反映较多的问题,需要法官进一步转变理念,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增长的应对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辅导制度。针对目前部分公民对于诉讼的理解和把握还较不成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诉讼辅导制度,在立案登记阶段配备诉讼辅导法官,与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交流,梳理其真实诉求、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诉讼的成本与风险,既为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提供合理建议,也可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的第一个环节就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途径,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度,纠正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片面认识。根据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进一步完善网上司法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全程调解等,探索推行电子签名等新技术应用,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不断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水平,缩短立案登记等待周期,让民众更多感受到法治获得感。四是建立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二)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业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针对现实困难,尽可能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案、难案、敏感性案件多发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审判部门办案人员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范围、具体操作流程,确保立审畅通。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功能的设置,规范和提高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针对部分案件立案登记标准不完全统一、个别案件不自觉超出形式审查范畴、一次性告知没有完全实现等问题,要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同时,不断优化立案流程和诉讼,真正实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三是延伸诉讼服务, 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体系。针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两项制度未能很好衔接,适格主体要想获得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必须分别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不仅程序烦琐,当事人还难以得到全面高效的救助的问题,使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无缝衔接,简化当事人申请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使当事人能够更快捷地获得法律上的帮助。
(三)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引导力度。探索建立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诉调衔接机制,诉前解决争议,缓解审判压力。加强速裁、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减轻法官压力。二是统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主动加强与林区检察院、森林公安分局等单位沟通,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构建“党政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在全白石山林区推进“1+X”解纷模式(“1”是法院,“X”是纠纷涉及单位),使矛盾纠纷由法院受理的独木桥分流至社会立交桥,法院由单兵作战变为社会协同化解。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逐步构建和完善层级明晰、覆盖全面的调解网络,避免大量矛盾纠纷直接进入司法途径和诉讼程序。三是积极培育社会化调解组织。在与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合作建设专业调解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开展律师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创新性的调解方式,充分利用优势资源,通过开展试点、购买服务等手段,加大对社会化调解组织的培育力度,逐步向先进地区多元化、社会化的调解模式靠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1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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